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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临沂市农业农村局发布 关于在全市国家所有水域 禁止非法涉渔活动的通告

      广大市民朋友:
      2026年5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将正式施行。作为与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重要法规,也明确了全民参与的责任,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请大家读懂新法、遵守新法,红线坚决不能碰,否则必将承担法律责任。
      禁止非法养殖。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擅自在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责令限期改正,补办养殖证或者拆除养殖设施并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代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六十五条)
      禁止非法捕捞。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没收渔具、船舶。(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六十九条)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方法进行捕捞。没收装置、器具、有毒物质、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没收船舶。(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七十七条)
      禁止携带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装置、器具等进入渔业水域。没收装置、器具等,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七十七条)
      禁止无渔业船舶证书、无船籍港且无船名船号的船舶从事捕捞作业。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渔具和船舶,可以并处船舶价值二倍以下的罚款。(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七十二条)
      禁止渔业船舶未经检验合格下水、作业。责令限期检验,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检验的,可以没收船舶。(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七十二条)
      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违规垂钓。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渔具,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七十八条)
      禁止为涉渔“三无”船舶提供协助或收购其渔获物。没收相关物品及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七十三条)
      禁止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没收违法所得和渔具,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七十三条)
      禁止其他涉渔违法违规行为。
      《山东省内陆水域捕捞渔具渔法
      禁用目录》规定
      禁用渔具主要有:
      1.底拖网(俗称“虾扒子”或“螺蛳推网”)
      2.推移刀片结构兜状抄网(俗称“单杆推网”)
      3.导陷插网陷阱(俗称“迷魂阵”或“杆子箔”)
      4.拦截插网陷阱(俗称“迷魂阵”或“杆子箔”)
      5.钩刺滚钩耙刺(俗称“锚鱼器”或“武斗竿”)
      6.投射箭钴耙刺(俗称“手弩”)
      7.拖曳泵吸耙刺(俗称“红虫、贝类泵吸”)
      8.定置延绳倒须笼壶(俗称“地笼”)
      9.生产性鸬鹚捕鱼(俗称“鱼鹰捕鱼”)。
      禁用渔法主要有:电鱼、毒鱼、炸鱼、涸泽而渔、可视捕鱼。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6次会议、2022年2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八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4月9日起施行)
      第三条在内陆水域,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一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一千元以上的;
      (三)在禁渔区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捞的;
      (四)在禁渔期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捞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暴力抗拒、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尚未构成妨害公务罪、袭警罪的;
      (二)二年内曾因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对水生生物资源或者水域生态造成严重损害的;
      (四)纠集多条船只非法捕捞的;
      (五)以非法捕捞为业的。
      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根据渔获物的数量、价值和捕捞方法、工具等,认为对水生生物资源危害明显较轻的,综合考虑行为人自愿接受行政处罚、积极修复生态环境等情节,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举报电话
      临沂市农业农村局0539-8961363
      兰山区农业农村局0539-5250215
      罗庄区农业农村局0539-8270665
      河东区农业农村局0539-2932270、8381993
      郯城县农业农村局0539-2873067
      兰陵县农业农村局0539-5236110
      沂水县农业农村局0539-2264064
      沂南县农业农村局0539-3255411
      平邑县农业农村局0539-4239565
      费 县农业农村局0539-5027259
      蒙阴县农业农村局0539-4272551
      莒南县农业农村局0539-7221339
      临沭县农业农村局0539-2109200、6099650
      沂河新区社会发展局0539-8780663
      临沂市农业农村局
      2026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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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罗庄区·宝丽盛世华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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